工程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的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實際工作中,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項目,一般實行全部工程竣工後一次結算。跨年施工項目,應按合同約定,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實行分段結算。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包人將工程部分或專業分包給其他分包人,其工程價款的結算由總包人統一向發包按規定辦理。

工程竣工結算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