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市級以上的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商品的經營者有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比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