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處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爲存在多種表現形式,根據不同的情形,處罰金額也會有具體差別:

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處罰

第一種情形,關於實施混淆行爲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種情形, 關於商業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種情形,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透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種情形,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種情形,違法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種情形,違法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種情形,違法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給出的處罰都具有差異,如適用案件需具體結果實際案件情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