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交易構成不正當競爭嗎

強制交易構成不正當競爭
強制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屬於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排擠其他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強制交易通常爲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如通訊、公共交通、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企業實施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公用企業依照政府的指定從事獨佔地位的行業,其他經營者無法與其公開競爭。但是這些企業如果利用法律賦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則屬於強制交易的違法行爲。強制交易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電訊局的行爲屬於一種限定他人之間進行交易的行爲。此外還有強迫他人與自己交易;強迫他人不予自己競爭對手交易;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或其制定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消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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