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怎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市場經營者。
只有市場經營者實施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一切從事商品市場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不正當競爭行爲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同業經營者。
不正當競爭行爲,通常發生在同行業經營者之間,主要是不法行爲人對其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權益的侵害。
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法性,主要指這種行爲直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規定。如果違反了其他法律而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這種行爲一般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
4.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危害性。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通常導致其他經營者權益的損害,也可能損害尚未發生,但同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卻已受到現實的危險。如果放任不正當競爭行爲繼續進行,必然會造成損害的結果。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危害性包括對其他經營者權益的實際損害以及現實的侵權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