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爲法律行爲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一般企業名稱選定後,非經登記公示不能取得專有使用權,同時企業名稱登記公示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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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

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