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正當競爭怎麼處罰

對不正當競爭怎麼處罰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僞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爲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