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區別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區別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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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第一,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序進行。

第二,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爲的清算。

第三,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第四,確認程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以上是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