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的區別

公司的解散與公司的清算導致的結果都是消滅了公司的法人資格。但公司的清算與公司的解散在程序等方面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介紹二者的區別。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的區別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的區別: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條件下才進行強制清算,進行清算的原因是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出現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處罰。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是因爲企業資不抵債;

(2)清算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處理債權和清償債務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3)清算啓動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指定的其他人員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此稱強制清算。可見,強制清算程序的申請人是公司的債權人或者股東。而破產清算是當公司(即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本身向法院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或者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或債權人申請重整但重整失敗或無法達成和解協議被宣告破產而進入破產清算。可見,破產清算的申請人不包括公司股東。

附:《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

一、關於解散原因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關於自行清算與強制清算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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