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資公司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成立投資公司應具備什麼條件

成立投資公司應具備什麼條件

成立投資公司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爲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2、投資公司可以在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並可作爲標示行業的概念。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範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爲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4、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覈定經營範圍時,對其投資的範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二、投資公司的主要分類

股權投資

(Equity Investment),指透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具體來說,它是指企業購買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爲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

債權投資

是指爲取得債權所進行的投資,如購買公司債券、購買國庫券等,均屬於債權性投資。投資有限公司進行這種投資不是爲了獲得其他企業的剩餘資產,是爲了獲取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利息,並保證按期收回本息。

證券投資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資者透過購買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產品,以獲取紅利、利息及資本利得的投資行爲。

既然是投資公司那肯定主要的業務就是進行投資,這類公司一般並沒有什麼實業經營,往往是需求各種商機,利用自己的資產作出投資。當然,這些投資並不是盲目的,在作出投資決定之前,肯定是會對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同時也會作出相應的風險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