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具體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章程對於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必須擁有公司章程的,當然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項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具體載明哪些事項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區別在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信賴利益。所以,在公司章程訂立中關於召開股東會,公司管理運營、資本增減、收益分配等事項必須嚴格。

其次,就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檔案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公司法》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經營範圍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