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屬於股東會;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須以股東會決議進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透過後,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 公司經營範圍;
(三) 公司註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