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規定有哪些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規定有哪些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規定有哪些

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其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投資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其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投資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註冊資本爲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爲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合資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從事廣告業的合資企業,其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美元;

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國際貨運代理合資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印刷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電信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跨省區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外資;經營跨省區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外商投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外資企業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外方 外方投資者爲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註冊機關核發的註冊證書; 外方者爲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複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

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檔案 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案;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或已終止外交關係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檔案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外資企業的註冊肯定會有資金的限制條件,如果有關的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那麼自己的企業經營就會無法開展,所以自己要積極的進行處置,這樣企業的發展纔會有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以及資金支援,國外企業的發展纔會有着重要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