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一、股東出資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股東出資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透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這裏我們稱之爲瑕疵股權。在公司增資擴股時,沒有按增資協議繳納出資與上述情況相同。

股東出資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屬於一下形式: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規定比例,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註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着首次出資額就不足規定比例,或沒有繳納剩餘的部分,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爲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範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

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一種侵犯,與出資瑕疵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資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況。

二、股東瑕疵出資要承擔的責任

1、公司發起人要對公司出資的充實承擔擔保責任,確保公司資本的充足和可靠,這是保證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資本充實責任就是指爲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一致的民事責任。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出資瑕疵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存在繳納擔保責任、差額填補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繳納擔保責任是指股東未繳納股款或交付實物的,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交付未繳付財產價款的義務,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公司當中得到確認,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並沒有規定。

差額填補責任是指如果出資實物的實際價款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款時,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九十四條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

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股東因出資不符章程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設立時股東爲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也當然包括對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範圍。替出資瑕疵股東承擔責任的股東可享有追償權。

2、出資瑕疵股東向已如章程規定出資的股東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3、公司債權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要求出資瑕疵股東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的責任,其他對出資瑕疵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承擔責任的範圍也包括公司債權人的請求範圍。

上面分析的是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之間因出資瑕疵互相責任的處理,但有些方法並不能最終解決出資瑕疵的問題。是否可以採用催告失權程序或強行轉讓股權,新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

催告失權程序是指對於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認股人,公司(或發起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即表示其放棄相應的認股權力,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另行募集可以採用替代出資或另募新股東的方法。催告失權程序或強行轉讓股權即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也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是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有力地措施,《公司法》應明確規定賦予公司董事會一定的權力啓動這二種程序。在目前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原則,在公司章程對此有規定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這個企業出現出資有瑕疵是很普遍的現象,並不是說是個別事項,同時也存在這個股東出資瑕疵,但要注意的是這個股東出資有瑕疵的話是要按照上述提到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所以公司之間的合作與借貸中最好先了解下公司的具體情形,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請律師介入,儘量降低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