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資金投入瑕疵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的資金投入瑕疵有哪些?

隱名股東的資金投入瑕疵有哪些

1、不適當出資,是指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或者股東出資的時間、出資的方式或出資的手續不符合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事項規定的行爲。如公司成立後,以貨幣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段時間後纔將貨幣繳付給公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半年內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以實物等形式出資的用貨幣代替出資或以貨幣出資的用實物等其他財產代替出資等。

2、虛假出資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上並未出資的行爲。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與股東惡意串通,在股東未提供任何貨幣、實物等的情況下,爲其提供虛假的資金信用證明,騙取驗資報告,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東以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如機器設備、房屋等作價出資,導致在公司成立後,不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以實物出資,而公司成立後,根本未將實物交付公司實際佔有、使用等

二、出資人選擇做隱名股東的原因

既然隱名股東是一個學界爭議的概念,其權利也因爲其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登記形式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麼爲何,一些股東仍然選擇作爲公司的隱名股東,站在股東權利陰影之下,卻承受與其他公司股東一樣的法律責任?

1.規避我國強制性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對國家公務員從事經營性活動、外商投資企業行業准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等具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以致一些不具備公司股東資格的主體、不符合公司行業准入制度的主體爲在我國從事該方面的經營活動而選擇成爲隱名股東,規避法律管制。

2.規避我國冗繁的商務部門審批制度。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企業股權變更、章程修改等行爲時,不僅應符合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專項規定,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相關材料。許多境外出資人爲提高企業運營效率,省卻冗繁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流程,選擇以境內公民的名義代持其股份,從而使實際的外商投資企業成爲內資企業進行管理。

3.出資人因商業或自身經濟情況考慮不願公開身份。

出資人基於商業競爭或自身財富積累的考慮,不願公開其身份或認爲股權登記或公司股東名冊的記錄只是形式需要,並不影響實質權利享受,或是基於對顯名股東的信任選擇了作爲隱名股東,也是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之一。

4.規避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國家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創業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設立公司。也有不少投資者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優惠措施,以外地客商掛名公司股東,換取優惠政策等。

5.受託人的過錯或者故意行爲

由於受託人違反誠信原則或基於其他原因不能而將股東登記爲受託人,而委託人仍以公司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產生事實上的隱名投資和隱名股東。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是爲了規避我國強制性規定,不允許公務員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從而選擇做隱名股東,隱名股東爲了規避審批制度,對於境外出資人,爲了減少審批流程,會選擇境內公民代持股,隱名股東爲了規避稅收政策,利用國家對於大學生稅收優惠,掛名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