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權的員工離職

有股權的員工離職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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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

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並針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以及處置等方面設定了不同的規則。由此可知,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