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對員工的補償包括:現金支付形式、股權支付形式和債權支付形式。三種方式是針對企業的支付能力來確定的,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爲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淨資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