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收購概述的內容

兼併收購,從字面上理解,是分爲了兼併與收購兩種行爲的,所以也稱之爲併購。關於企業併購的問題,法律上是作出了比較多的規定,同時也對其定義、風險等作出了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具體爲您闡述兼併收購概述的內容。

兼併收購概述的內容

一、兼併收購的定義:

併購的內涵非常廣泛,一般是指兼併(Merger)和收購(Acquisition)。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即兩種不同事物,因故合併成一體。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購 —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與併購意義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合併(Consolidat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成爲一個新的企業,合併完成後,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透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透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係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爲。

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爲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二、兼併收購的法律風險

企業併購後可以產生協同效應,可以合理配置資源,可以減少內部競爭等多方面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優勢,但也存在大量風險,尤其財務風險最爲突出。

1.融資風險

企業併購通常需要大量資金,如果籌資不當,就會對企業的資本結構和財務槓桿產生不利影響,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同時,只有及時足額的籌集到資金才能保證併購的順利進行。

按籌資的方式不同,可分兩種情況:

①債務性融資風險,多數企業透過負債籌資的方式一般爲長期借款,但是銀行信貸資金主要是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的不足,沒有進行企業併購的信貸項目,因此,難以得到商業銀行支援。另一種負債籌資的方式是發行企業債券,雖然資金成本較低,但籌資時間長,籌資額有限。

②權益性融資風險,發行普通股是企業籌集大量資金的一種基本方式,而且沒有固定利息負擔,籌資風險小。但是,股利要從淨利潤中支付,資金成本高,而且無法享受納稅利益。

2.目標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資產不實風險

由於併購雙方的資訊不對稱,企業看好的被併購方的資產,在併購完成後有可能存在嚴重高估,甚至一文不值,從而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併購過程中人的主觀性對併購影響很大,併購並不能按市場價值規律來實施。併購本身是一種商品的交換關係,所以需要建立服務於併購的中介組織,降低併購雙方的資訊成本且對併購行爲提供指導和監督。

3.反收購風險

如果企業併購演化成敵意收購,被併購方就會不惜代價設定障礙,從而增加公司收購成本,甚至有可能會導致收購失敗。

4.營運風險和安置被收購企業員工風險

企業在完成併購後,可能並不會產生協同效應,併購雙方資源難以實現共享互補,甚至會出現規模不經濟,整個公司反而可能會被拖累。而且併購方往往會被要求安置被收購企業員工或者支付相關成本,如果公司處理不當,往往會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其管理成本和經營成本。

無論是兼併還是收購,這些行爲都是企業出於自身考慮,爲了是企業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所開展的活動。這其中不僅涉及到各方企業的利益,還與各企業股東、債權人等的利益密切相關。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你來電具體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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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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