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權力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在設立成功之後,即獲得公司法人的身份,可以與社會其他主體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爲了保護公司的利益,公司內部需要劃分爲權利機構、監督機構以及執行機構等部分,董事是屬於監督機構的成員,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權力是怎樣的呢?現在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權力是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如果理解該項規定?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股東會屬非常設權力機構,股東們只有在會議召開時才行使自己權利。因而當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決策時,必須透過會議的形式。而股東們又分散於各地,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爲了讓股東們瞭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方針政策,董事會有義務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及公司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的決議是股東意志的集中,決定着公司的發展方向。決議一旦形成必須得到落實,但由於股東會不直接親自去執行自己形成的決議,而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落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董事會據以執行業務的指導方針。董事會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執行。股東和監事會有權監督和檢查董事會執行決議的情況。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董事會是公司法人代表,全權領導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在股東會議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指導下,董事會有權安排公司生產、銷售等經營計劃,有權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有權確定公司資產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產經營單位投資。但董事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得超越股東會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否則屬越權行爲,由此帶來的損失由董事會承擔。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內容十分廣泛,涉及生產、技術、勞動、設備、物資供應、財務等。特別是財務管理,運用價值形式對公司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是董事會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財務預算是對公司財務收入和支出的計劃,而決算則是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關係到公司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當,關係到資金的利用率,故董事會應當切實、科學地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並提請股東會審議批准。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這也是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公司的利潤分配主要有兩大部分,公積金和股利。公積金又包括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利潤分配除法定公積金比例固定外,其餘的由董事會制訂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以及股利的比例和分配的具體形式。利潤分配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東、生產者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會應制訂詳細的方案,請股東會批准後方能進行。爲了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公司在利潤分配之前首先要彌補虧損,由董事會制訂虧損彌補的方案,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因而公司一般不得隨意增資或減資。爲了擴大公司生產規模,或者鞏固公司的財政基礎,或者適應市場變化,公司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董事會應該提出詳細的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之原因、目的、方式、額度、用途以及後果、補救方法等,確保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董事會提出增資或減資方案後,經股東會審議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條款後,才能實施。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涉及許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極其複雜,處理不好,影響多方利益,故首先應由董事會擬定進行上述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以公司的合併爲例,若採取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各方公司董事會應就合併後公司的名稱、合併的條件等擬定詳細的方案,交由本公司股東會決定,經股東會決定後可將決議交付對方董事會,雙方進行合併活動。未經股東會審議,不得擅自進行合併,簽訂合併合同。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爲有效地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設定一定的內部管理機構,包括日常業務經營機構和一定的諮詢機構。前者指在經理領導下的各部門業務機構,包括生產、銷售、採購等部門,後者指協助董事會決策的各專門委員會,如執行、生產、銷售、財務等委員會,是董事會的顧問、參謀。這些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按董事會開展工作的需要和公司規模大小而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隨着經濟發展,經營管理公司需要有專門人才。讓擅長企業經營管理的專家擔任進階職務,是現代公司發展的必然結果。董事會透過聘任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擔任經理或解聘經營能力的經理,提高公司的效率。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作爲經理的主要助手,配合經理工作,因而保留經理的提名權,以保證公司的業務領導系統高效有序。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得以存在與發展壯大,依賴於董事會有效的管理。董事會的管理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方面。爲了保證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董事會應該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本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發展。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權力也即公司法對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公司的良好運轉得益於各有職權的高管行使自己的職權,故而各董事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若因部分董事沒有履行既定的義務的情形,已經覈實,相關人員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