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股東對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股東對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爲,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爲名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爲的請示的答覆》(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爲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爲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爲,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帳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爲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藉資金在該公司銀行帳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爲可以認定爲虛假出資行爲。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爲問題的答覆》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爲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爲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股東對公司借款需要自己結合一定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因爲涉及經濟犯罪,此類問題的處置是較爲敏感的,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除此以外就是所屬的企業,有關的股東會在此類問題的處置上進行一定的追究,嚴重的會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