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人格侮辱誹謗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侵權責任法》人格侮辱誹謗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人格侮辱誹謗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目前在我國已經被廢止,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公民的人格遭到了侮辱或者誹謗的,侵權行爲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爲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爲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爲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爲,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爲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爲。

二、哪些情況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爲;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爲;損害與加害行爲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爲分爲哪幾類?

1、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這是侵權行爲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因爲過錯而實施的、法律知識大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爲;特殊侵權行爲,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爲。

2、單獨侵權行爲和共同侵權行爲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爲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爲類型,一人即爲單獨行爲。

3、積極侵權行爲與消極侵權行爲

我國目前已經不再執行《侵權責任法》,但是依照《民法典》中對於人格遭到了侮辱誹謗的行爲的,當事人是可以向實施了侵權行爲的但是人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的。如果雙方就侵權責任的歸屬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