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分類有哪些?

爲了減少在風險來臨時自己的經濟分擔,公民一般會購買各類保險,鑑於此,各類保險公司也便應運而生,爲了規範各類保險公司的行爲,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各項法律規範,對人壽保險公司的職責進行的規定,不同領的保險公司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具體來說,公司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分類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分類有哪些?

一、公司法對人壽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壽險,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爲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爲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二、人壽保險的分類

1、定期人壽

定期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單規定的期間發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權領取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人無須支付保險金也不返還保險費,簡稱“定期壽險”該保險大都是對被保險人在短期內從事較危險的工作提供保障。

2、終身人壽

終身人壽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簡稱“終身壽險”。保險責任從保險合同生效後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之時爲止。由於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終身保險的保險金最終必然要支付給受益人。由於終身保險保險期長,故其費率高於定期保險,並有儲蓄的功能。

3、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必須生存到保單規定的保險期滿時才能夠領取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則不能主張收回保險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險費。

4、生死兩全

定期人壽保險與生存保險兩類保險的結合。生死兩全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裏假設身故,身故受益人則領取保險合同約定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繼續生存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期滿,則投保人領取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滿金的人壽保險。這類保險是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商業人壽保險。

5、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由生存保險和死亡保險結合而成,是生死兩全保險的特殊形式。被保險人不論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均可領取保險金,即可以爲家屬排除因被保險人死亡帶來的經濟壓力,又可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期結束時獲得一筆資金以養老。

人壽保險還應該包括健康險,健康險承保的主要內容有兩大類:

其一是由於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其二是由於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損失。

其中,疾病保險中最重要的是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爲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商業保險行爲。 重疾險一般採用提前給付方式進行理賠,即被保人一經確診罹患保險合同中所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立即給予一次性支付保險金額,不存在實報實銷情況。

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爲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

6、巨災保障

巨災成爲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隱患,災難保障也成爲了人壽保險新的關注焦點。市場上很多壽險產品都將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巨災涵蓋在保障範圍之內,專門的“巨災險”壽險產品比較罕見,而較常見的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即針對重大自然災害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的重大損失,給予雙重保障。

不過,類似暴亂及核爆炸(核輻射)等情況,不同於自然災害,一般不在壽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內。個別設定有地震免責條款的險種,比如健康險,也可以透過購買附加地震險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責任。

面對巨災風險,首先我們需要做的應該是風險排查,整理一下現有保單,充分了解自己已經擁有的保障,尤其是瞭解地震,海嘯,泥石流,暴雪等巨災風險是否已經被涵蓋,是否存在缺口。應針對保障缺口進行補充,讓自己的保障更爲全面和充足。

在針對性購買保險產品時,投保人一定要了解清楚產品的保險利益和責任免除,瞭解清楚了這兩項內容,才能使購買的保險產品成爲實實在在的保障。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分類是比較繁雜的,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長短爲標的一種保險,只有保險人特定時間段內生存或者死亡,保險公司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費用,養老保險就是其中最爲常見的一類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