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業主監事會是指什麼
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了由業主組成的業主委員會監事會,專門監督、審查、評價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決策及表現,如果業委會的工作不能維護廣大業主權益,監事會有權要求其辭職。爲解決業委會決策執行不力的問題,專門在業委會中設定祕書處,負責業主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提高辦事效率,使業委會的工作儘快落實到實處。下一步,業委會還將成立法律、公共關係等若干專家組,進行維權、決策諮詢等工作。據瞭解,這種管理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商務社區建設中都是一個創舉。
二、物業公司與業主知情權糾紛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通常對於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情況,以及業主大會的相關會議記錄,如果業主需要進行檢視的話,那麼物業應該進行公佈。一般業主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同時也可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