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任命總經理是否可行

一、 股東會決議任命總經理是否可行

股東會決議任命總經理是否可行

不可行,公司經理不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總經理只能由董事會聘任,其它機構和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爲企業法人代表。

三、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有關公司的成立和註冊情況,是需要由當事人向市場管理部門來進行申請和認定的,相關情況還需要當事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相關要求,如果對上述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股東會和董事會不是同樣的東西,因此,公司的總經理只能透過董事會來任命,並不能透過股東會來任命。董事會和股東會首先是組成不同,一個由股東組成,一個由董事組成。然後是職責不同,董事會對公司經營具有決定權。最後就是性質不同,股東大會並不會具體的介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他們的區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