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是什麼?

一、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是什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結合公司法運作實踐,目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

1、註冊資金不實,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虛設股東,以公司形式獲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實質股東僅有一人,其餘股東僅爲掛名股東,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應使實質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4、利用公司的設立、變更逃避債務。

5、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度操縱、干預。

6、財產混同、業務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三、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1、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

法人人格否認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獨立人格爲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爲最終歸縮。若法人無獨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認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對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認只是對投資者借法人合法外殼規避法律義務的否定,並非是對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這種否認僅僅賦予法人債權人追究股東或董事責任的權利,並未賦予其申請法人成立無效之權。

2、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了公司人格之行爲。

任何法律關係都不是無緣無故產生的,必須由法律事實引起,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爲,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係中,事件不能導致其產生,只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爲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係。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爲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東或董事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行爲基礎。

3、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債權人利益的實際損害是法人人格濫用的結果,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準,這裏的損害不僅指債權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喪失,還指債權人的應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地使公司財產失卻招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其權利。只有行爲人濫用法人人格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纔有必要追究其法律之責;如果沒有損害,則無需否定法人人格,只要透過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手段去追究行爲人的責任即可,不必以民事責任形式來處理

4、濫用公司人格行爲與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濫用公司人格行爲與其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勝訴。

5、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行爲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非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6、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方可適用。因爲,公司具有足夠資產情況下,債權人因其利益已能獲得保障,故無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這裏所說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利用公司迴避合同義務

公司被用來回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爲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爲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

②透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

③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也成爲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問題的解答。公司人格否認的使用情形,大多是由於股東利用公司來回避合同義務以及逃避法律義務,這些都會給公司的經營帶來風險和隱患,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就是爲了避免這種行爲給公司帶來損失,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