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職權範圍

公司監事會職權範圍主要是:
1、監察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高管的有關職務行爲;
2、人事罷免建議,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
3、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6、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8、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監事會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