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