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後性質是什麼?

國有企業改制是我國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大的戰略部署。國有企業改制已經經歷了幾個重要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側重點。那麼,國有企業改制前後有什麼不同?國有企業改制之後還是國有企業嗎?國有企業改制後性質是什麼?下面請跟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國有企業改制後性質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改制後性質是什麼?

國企改革前,原國有企業的國家所有的性質改制後變成了混合所有制企業,其股東由國資管理部門和其他非國有股東組成,一般爲國有控股企業,其性質已不再是純國有企業,也不是純私有制企業。 改制後,其主人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行使最高權力。股東以持有股權數進行投票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

二、國有企業改制前後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由遵循《企業法》變爲遵循《公司法》。

工廠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所遵循的法律依據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是工廠制企業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據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現代企業,所遵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於工廠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因此,在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領導制度;企業的運作機制;企業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業中各種成員和機構的職、責、權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企業法》規定,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爲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全面責任。企業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廠長提出。而《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實行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領導制度,經理層是執行層,董事會審議經理層的報告等。

2.投資主體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由主體單一變爲主體多元化。

過去國有企業一切財產都是國家的,沒有其他投資者、出資人,所謂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實際上就是人人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人對企業的資產負責任。改制後,國有法人和職工持股會成爲公司的兩個投資者,兩個投資者分別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從而改變了過去國有獨資一統天下並負無限責任的局面。

3.隸屬關係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由行政隸屬關係變爲以資本爲紐帶的母子公司關係。

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業法人,是以產權爲紐帶的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集團公司對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過去那樣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透過行使股東權力來管理。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透過派到子公司的股東代表、副董事長直接傳達、貫徹集團公司的戰略意圖。二是透過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三是透過派到子公司的監事,代表集團公司發揮監督作用。四是透過集團公司董事會推薦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團公司對法人財產履行保值增值責任。新的體制建立後,集團公司和子公司雖然黨工團組織依然是上下級關係,受集團公司領導,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級關係。當然,由於同屬主業系列,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可對子公司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但絕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對口。

4.黨羣領導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黨羣領導由單一角色變爲雙重角色。

公司成立後,黨羣領導都具有雙重職務。如公司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和工會主席現在都是雙重職務,擔任雙重職務與過去在企業兼各種職務有本質的不同。按《公司法》運作,不同的職務有不同的責任,不能角色不分,混爲一談。如黨委書記是按黨章選舉產生,按企業基層黨組織的有關制度,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對企業起政治保證作用。而作爲董事長,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職責是主持審議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研究企業的長遠發展戰略。同時董事長還要以法人代表身份處理公司對外重要事務。這兩個角色放在同一個人身上,他既不能強化一個職責而淡化另一個職責,也不能不分角色,具體來說就是不能以董事長的身份去管理黨務或以黨委書記的身份主持董事會。又如工會主席按《工會法》要維護代表職工的利益,作爲持股會理事長要按《持股會章程》維護出資者的利益,這完全是兩個性質不同的角色。

5.管理者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管理者由廠長變爲總經理。

工廠的廠長與公司的總經理是有區別的。一是產生的方式不一樣,過去的廠長是上級任命的,要對上級負責;現在的總經理是黨委審查、法人股東推薦,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的,要對董事會負責。二是對外代表企業的身份不一樣。過去的廠長是企業法人代表,而現在董事長是法人代表,總經理在董事長授權範圍內,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權力範圍不一樣,過去的廠長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現在的總經理是執行層,總經理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總經理必須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總經理是委託代理關係。同時董事長與總經理職責範圍不一樣,董事長在企業主要管長遠規劃、投資規劃以及需要在董事會上決策的大事;董事長一般不具體管生產經營,而總經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體工作。公司成立以後,管理層人員的任職有了本質的不同。

6.會議程序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的會議程序由隨機動意變爲有嚴格的程序要求。

以前,國有企業召開廠長辦公會和黨政聯席會時,隨機動意較多。改制後,公司的會議必須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公司法》對召開董事會有嚴格要求,例如,每次董事會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董事,將需審議的議案一併送達董事讓其在會前有充分的考慮時間;董事會必須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行其在董事會上行使的董事權力,並應註明委託時間、事項和範圍;董事會議事方式實行舉手表決制;出席會議的董事要在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上簽名蓋章。這種會議程序,一方面體現了對董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董事承擔決策責任的制度保證。

7.決策風險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由責任不清變爲董事會集體決策並追溯個人責任。

公司在執行過程中,作出重大決策時,爲了集思廣益,股東會把一些重大權力授權給董事會。董事會對外代表法人,對內有出資者授權,公司的權力重心向董事會偏移。在這種情況下,對董事和董事會的運作必須有嚴格的要求。

在運作中,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①、是要建立董事的誠信制度。董事必須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並且公平地對待每一位股東,不能輕易剝奪股東的權力,也不能在股東會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權力授予他人,簽訂與自己利益相關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職權行賄受賄,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公司財產爲他人擔保、抵押等。

②、是董事會集體決策、個人負責。董事會在企業中具有重大問題決策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不是某一個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長的,而是集體的權力。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召開董事會集體表決,每一個董事只有一票的權力,按章程規定的多數同意才能透過。經董事會透過的決議,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長都不能更改。

③、是要明確對董事個人可追溯的責任。董事會召開會議時,每個董事必須對議題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不能棄權,也不能模棱兩可。召開董事會時,每個人的發言、表決都要記錄在案,立項存檔20年。每個董事要對自己的意見和表決負責任。比如,有一個決策對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投贊成票的要承擔經濟責任,投反對票的可免除責任。由於董事會在企業中處於決策的地位,就不允許出現掛名董事的現象。

8.管理方式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企業管理由“老三會”變爲新老“三會”的有機結合。

“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企業改制後,新老三會的有機結合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的組織保證,我們在實踐中堅持以“新三會”爲主體框架結構,“老三會”有機地滲透到“新三會”中發揮作用。在同一個企業裏,這六個會不能互相替代,各自按自己的章程辦事,但六個會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把企業的各項工作幹得更好。處理好新老三會關係的一個重要思路是老三會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變工作職能和領導方式。黨組織、職代會、工會選派代表透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在董事會、監事會中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發揮黨組織的保證監督作用和職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同時,董事會在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前,涉及到重要幹部問題,事先要聽取黨委的意見,公司黨委對董事會要聘任的經理人員人選進行考查,提出建議,然後分別由董事會和總經理聘任。涉及到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總經理事先要徵求職代會、工會的意見,這些都體現了“新三會”和“老三會”的結合。企業改制以後,公司的運作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9.職工身份不同

國有企業改制後,職工由勞動者變爲既是勞動者又是所有者。

企業改制前,職工是國家的主人,是企業的主人翁,這種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從政治意義上體現的,因爲企業是國家的,企業的一切財產都是國家所有的,職工主要是勞動者的身份。企業改制後,成立了職工持股會,絕大多數職工都是加入了職工持股會,成爲會員,職工持股會是公司的股東之一,職工購買企業的股份,職工不再是單一的勞動者,成了企業的投資者和企業資產的所有者,享有勞動者、投資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權利,成了名符其實的企業主人。

從上文中我們瞭解到,國有企業改制後性質既不是國有的也不是私人的,而是股東大會。國有企業改制前後有九方面的不同,分別是職工身份、法律依據、投資主體、管理方式、決策風險、管理者、黨羣領導、會議程序和隸屬關係的不同。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