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土地性質

集體企業改制土地性質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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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改制土地



    集體企業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權。集體企業改制,改制的是企業資產和員工,涉及土地權屬方面的,是關於企業資產方面的改制。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對於企業來說,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企業改制過程在應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在涉及土地方面,評估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權而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權。所以,集體企業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