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是指爲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而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並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爲。【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