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個人做公司法人應該如何怎樣規避風險?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公司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很多,因爲在我國是有公司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公司需要公司法人,很多時候可能會存在着一些風險,那麼,想找個人做公司法人應該如何怎樣規避風險?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想找個人做公司法人應該如何怎樣規避風險?

一、想找個人做公司法人應該如何怎樣規避風險?

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大股東擔任,主要因爲公司的盈虧關係着大股東的切身利益。如果由他人代爲出資,自己作爲隱名股東,並無不可,但是以隱名股東的身份擔任法定代表人,則需要承擔太多的風險。

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是雙罰制,即對於企業本身予以罰金,同時對於企業的負責人予以刑事處罰。如果公司的某些行爲確實觸犯了刑法,那麼公安機關認定公司負責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如果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的話,該登記完全可以作爲責任人的認定依據。就算是事先已經簽訂了非常明確的隱名股東協議,畢竟被警察不斷訊問也不是那麼令人舒服的事情。

即使並未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公司行爲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會想辦法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進來作爲共同被告,甚至更爲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倒打一耙,即本來是公司的行爲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爲,將公司債務歸結到法代個人債務上,並且同時公司也可能會以法代濫用自己職務行爲令公司利益受損,從而提出對於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訴訟,屆時這個顯名股東&假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擔無厘頭的責任。

加入一個企業本應該是從中獲得盈利或者某些好處,而如果對於公司並未進行深入瞭解,尤其是對於隱名股東和其他股東未有深入瞭解之前,貿然答應成爲顯名股東&法定代表人,會帶來很多的法律風險。

二、掛名協議書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係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

在這邊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通常情況下,公司裏的法人是由公司中的大股東擔任的,因爲畢竟公司的盈利和股東個人之間是存在掛鉤關係的。其次,就是當公司的法人是有風險的,因爲在我國刑法中存在雙罰制,也就是說法人也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