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是現在比較流行的一種經商形式,和傳統的租賃不同,融資租賃是在中國銀監會和主管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批准和支援下可以開展的一種對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開展的一種租賃方式,雖然利潤客觀但是也需要承擔着一定非風險,那麼,如何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

如何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是金融、技術與貿易相結合的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涉及多方當事人和多份合同,法律關係複雜, 除了市場、金融、稅收、會計及信用、經營等方面的風險之外,融資租賃公司主要應防範交易中的合同法律風險。

概括而言,融資租賃交易除了在合同性質認定方面的法律風險外,主要表現爲承租人違約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租金債權風險, 承租人違約逾期支付、拒付租金,影響出租人實現合同目的; 另一方面是租賃物物權風險, 租賃物 被承租人違約重複回租、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轉讓等,侵害出租人的物權。上述承租人違約行爲的發生,除了市場因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無力支付租金, 以及部分承租人故意逃避債務, 甚至惡意侵害租賃物所有權之外, 融資租賃公司未充分注意交易合同中的 法律風險,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 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應重點關注和防範以下法律爭議風險:

(一) 關於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認定

在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有的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一些業務沒有真實的租賃物,或者售後回租的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合同爲名進行資金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作出認定。對名爲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可見,對於雖然名爲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爲借貸、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傳統租賃、聯營合作分成等法律關係的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在處理爭議時將按它們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由此產生的風險是合同有可能被確認無效;即便認定合同有效,但合同的租金計算、保證金、手續費等相關約定因合同性質不同而不再適用。因法律關係不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適用法律不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亦不同,同時還有可能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擔保責任承擔,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實現預期合同目的。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時,應依照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規範開展業務,堅持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防範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爲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風險。

(二) 關於格式條款

因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的同類業務量比較大的企業,還用預先印製好的格式合同訂立合同。當發生爭議時, 格式條款常成爲承租人的抗辯理由之一,以達到減輕或免除相關合同義務,規避違約責任的目的,鑑於此,融資租賃公司在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應依據 《合同法》的規定, 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中的融資租賃交易術語、承租人應履行的重要合同義務條款等, 應使用定義、加粗字型、下劃線或者其他方式提示說明,避免產生歧義,同時釋明風險。如非大量同類業務重複使用需要,儘量避免使用預先印製的格式合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三) 關於保證金及手續費

爲保障交易安全,融資租賃交易出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手續費(服務費、 管理費),屬於行業交易習慣, 近年還出現了回購保證金、合作保證金等新型的保證金形式,但因法律對租賃保證金等無明確規定,業界對其性質有不同意見,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亦成爲爭議焦點之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往往要求以保證金衝抵租金,以避免或者減少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而出租人則主張不能以保證金抵扣租金、逾期利息,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返還,甚至在承租人違約時沒收保證金。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融資租賃合同應對保證金、手續費的收取金額、方式、保證金是否計息、抵扣、返還等進行明確約定, 特別是對在合同履行中保證金能否抵扣租金、逾期利息以及抵扣順序,或者作爲違約金予以沒收等進行約定, 以避免爭議,切實發揮保證金保障實現租金債權的作用。

(四) 關於回購合同

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等制 造廠商爲銷售產品,尋求以 融資租賃方式促銷, 而融資租賃公司爲確保租金債權實現,在融資租賃 交易中要求生產商、經銷商等承擔回購義務, 即出現了回購業務模式,且有日益增多趨勢, 倘若承租人違約, 則由租賃物生產商、經銷商等回購租賃物或者回購租金債權以保障出租人的權益。回購方式對於保障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益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回購合同的法律性質不明,或者合同約定不具體,或者回購時租賃物無法取回,在個別情況下,回購租賃物的可操作性不強, 一旦發生承租人違約, 出租人要求回購,易發生爭議,回購人對回購合同的效力、回購的條件、回購租賃物的價值等提出異議。因此,回購合同對回購租賃物抑或租金債權、回購的成就條件、回購租賃物的價值確定、回購租賃物的交付等應作出明確、可操作的約定。

(五) 關於租賃物的風險負擔

租賃物通常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根據買賣合同相關規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交付給承租人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 承租人承擔, 作爲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不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買賣合同的規定來看,租賃物風險負擔規則清晰明瞭,然而,當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承租人對出租人要求繼續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提出異議,由此發生違約。在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 融資租賃公司已經履行完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義務, 其主要權利在於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及費用,一般情況下,即便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亦不能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故合同應明確約定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租金,防範爭議發生。同時,合同還應約定在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修復及確定替代物的辦法、費用承擔等內容。此外,應約定由承租人對租賃物投保,透過保險進行風險救濟, 降低承租人的違約風險,以平衡雙方利益。

(六) 關於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因社會對融資租賃的認知度不高,承租人通常從傳統租賃的角度理解融資租賃, 認爲租賃物是出租人的財產,租賃物出了質量問題, 理所當然應由出租人負 責, 由此導致承租人因租賃物質量問題拒絕支付租金的情況屢屢發生, 此類爭議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所佔比例較高。由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出賣人均由承租人自行選擇, 因此《合同法》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此乃一般原則, 但出租人也並非絕對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亦存在除外情形, 如果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其意願選擇出賣人或租賃物, 或者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租賃物等出租人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 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融資租賃合同及買賣合同中約定,將其在買賣合同中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向出賣人直接行使索賠權,並及時提供必要協助,避免索賠逾期 或失敗,以防範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瑕疵對抗租金支付義務。

(七) 關於租賃物的善意取得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屬融資租賃公司所有,它具有實現租金債權的保障功能, 但由於租賃物所有權與佔有使用權相分離的特性,再加之《物權法》規定動產以 佔有公示其權利, 容易使第三人誤以爲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因而承租人惡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等,銀行等抵押 權人或者其他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常以善意取得對抗融資租賃公司, 租賃物受到侵害的情形時有發生, 使出租人喪失物權保障。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經常陷入維權難的困境,無法獲得有效救濟,嚴重損害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物權。爲防範租賃物物權受到侵害,融資租賃公司應及時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租賃物公示登記, 並在租賃 物顯 著位置作出標識, 明示租賃物所有權,或者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 給融資租賃公司,並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在現有動產登記公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採取措施防止租賃物被非法處分,保護交易安全。

(八) 關於租賃物的價值確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 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 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第三人回購租賃物、因承租人破產而收回租賃物等情形時,都涉及租賃物的價值確定問題, 實踐中因融資租賃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成爲爭議焦點之一。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租賃物價值,不僅耗時長、成本高,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而且由於租賃物種類龐雜,有的屬於專用設備,加之市場變化因素,評估、拍賣難以準確反映租賃物的真實價值。因此,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就租賃物的價值確定方法進行約定,明確折舊及殘值確定方法,以便在收回租賃物、補償、賠償時有據可依,減少爭執, 提高爭議解決效率。

(九) 關於承租人欠租時出租人的請求權選擇

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 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有兩種救濟方式: 一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加速租金到期; 二是可以 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 融資租賃公司同時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債權物權請求權一併行使, 有效維護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248條的規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即對於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請求,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不能同時請求。據此規定,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綜合判 斷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償債能力,權衡利弊, 選擇行使最有可能保護自身利益的主張。如承租人有償還能力而故意拖欠,或者可以透過擔保責任實現債權, 出租人應主張承租人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反之則應請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融資租賃公司的合同目的在於收取租金,且租賃物的取回、價值確定及處置難, 除非必須, 融資租賃公司應謹慎選擇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物的方式進行救濟。在法律界,尤其是仲裁界普遍認爲,在合同約定明確且當事人自身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更多的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 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採取何等救濟措施; 此外, 如果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若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同時主張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 因仲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因, 亦不排除同時獲得支援的可能。

(十) 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及送達地址

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爭議,可透過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 融資租賃合同應約定明確的訴訟管轄或者仲裁條款。由於融資租賃公司異地開展業務多,承租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分佈廣,或者有的承租人故意逃避債務,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日益突出,許多案件需透過公告送達,增加了訴時間和成本,因此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喪失及時解決爭議實現債權、減少損失的最佳時機。而透過仲裁不失爲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爭議的理想方式,仲裁具有當事人意思自治、靈活、保密和一裁終局等優勢,還可以有效破解送達難的問題, 因爲仲裁規則一般規定仲裁文書當面送交或者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或者其他通訊地址,即視爲已經送達, 這樣可以及時審理爭議,防止承租人故意拖延時間, 提高爭議解決效率。但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爭議時應注意,一是融資租賃 合同必須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後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二是在買賣同、擔保合同、回購等合同中同時約定由同一家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以便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一併解決相關爭議。實踐中存在融資租賃系列業務合同中,部分合同選擇法院管轄,部分合同選擇仲裁管轄,或者關聯合同選擇的仲裁機構不一致的情形,以致後期爭議解決出現不必要的程序障礙,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審慎處理,儘量在系列業務合同中採用統一的爭議解決條款。

以上就是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合理規避的注意事項和方法。需要強調的是合理的規避法律風險是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法律糾紛問題,從而是公司的經營更加的平穩和正規。如果在經營期間遇到其他法律問題,可以透過諮詢律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