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

公司在存續期間會與社會各方經濟主體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爲了保護社會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國家了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法律規範,企業單位的領導者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但是法律條文具有專業性,不少公民無法理解怎麼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所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怎麼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

一、怎樣設立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複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方爲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二、設立分公司時面臨的法律風險

母公司被認定爲濫用有限責任。實踐中,有的企業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就是作爲母公司對外生產、經營、投資的一個“擋箭牌”,子公司完全由母公司在背後操控, 子公司只是一個“空殼”,盈利歸屬母公司或母公司參與分紅,虧損則由子公司以其有限資產(大多數的情況就是註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法律對這種情況進行了 規制,如果企業出現違法情況,就可能面臨被“揭開公司面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同樣需承擔責任。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在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都歸屬於總公司,這在客觀上增加了總公司的法律風險。

三、如何規避分公司設立的風險?

1、公司決定設立分公司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使其規範運作;決定不設立的,也應儘快終止設立活動,撤銷相關檔案,清退相關人員,決不能拖泥帶水。因爲在分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要由做爲“發起人”的本公司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說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公司負責人的選聘。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說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對分公司的整個經營運作起到很關鍵的作用,其個人的行爲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爲。所以在確定人選時要非常謹慎。對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對其個人資信作一個全面的調查瞭解。特別在有掛靠、承包性質的分公司中,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者,更不能只聽其片面之詞,而應對事對人都進行詳細調查,必要時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擔保,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防上當受騙。

3、規範分公司會計財務制度。由分公司會計人員做帳,本公司財務部做彙總與財務分析。依照規定,本公司應直接負責對分公司員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權,對於像會計等關鍵的職員,應由本公司統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獨立於分公司負責人,以免在財務上發生問題,損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鄭百文公司倒閉事件,倒閉的原因之一即爲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健全,呈現在帳面上的逾期帳款如同天文數字一般。

4、明確本公司對分公司的指揮流程與分公司向本公司的報告流程。雖說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區域相對獨立的經營,但其作爲本公司經營的一種延伸,其民事責任仍由本公司承擔,所以雙方不應各自爲政,而應建立密切的聯絡機制,使本公司能對分公司進行有效的操縱,例如可規定對分公司大筆額的借貸等資金流動,明確應由本公司批覆認可,否則由相應的人員承擔不利後果。

按照相關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製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時不會觸犯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對於企業單位的職員,應該遵守競業規定,不得泄露公司的機密,否則個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