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

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

司法鑑定機構所鑑定的結果必須真實可靠,但是有諸多的因素會導致司法鑑定結果失去可靠性,如司法鑑定的從業人員。參與司法鑑定的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有不少的風險,如權錢交易,而這些風險因素的存在會直接導致司法鑑定結果的真實性大打折扣。那麼該如何規避司法鑑定人員資質風險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現實:風險因素不可忽視

近些年,隨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司法鑑定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現實司法鑑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引起司法鑑定執業風險的隱患,成爲司法鑑定業發展的瓶頸,對此,我們不可忽視。

1、執業環境優化跟不上

一是司法鑑定管理與有關部門、行業互動不夠。一些部門和行業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或體現自身“權威性”的不合理考慮,仍然存在着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的現象,致使現實中無法形成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有的部門內設鑑定機構違背不得面向社會服務的要求;有的部門搞鑑定市場壟斷;有的行業在鑑定使用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部門行使委託權不規範,超越法律另搞一套;等等。這些,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的掌控面,影響到司法鑑定工作的有序競爭,也帶來了無法控制的司法鑑定執業風險。

二是不正當競爭的影響。隨着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不斷髮展,業務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個別執業風險意識低下和法制觀念淡薄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不是把鑑定質量放在第一位,靠良好的信譽拓展業務,而是單純追求贏利,採取回扣、放寬鑑定等級、降低收費標準等手段拉業務。這些不正當競爭手段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影響到司法鑑定的獨立、客觀、公正性,扭曲了司法鑑定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鑑定業務質量,加大了鑑定執業風險。

三是“權”、“錢”、“情”、“惡”的左右。在鑑定實務中,時常受到權力的干涉、金錢的誘惑、情感的擺佈、惡勢力的威脅,有的鑑定人經受不住考驗,極易降低或加重鑑定標準,增大了鑑定執業風險。

2、工作管理力度跟不上

從上級的要求、形勢的需要、羣衆的期盼看,司法鑑定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大,關口把關有待進一步從嚴。目前,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機構人員如何實行科學管理研究不深,其責、權、利有機聯繫不緊;有的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與司法鑑定機構在利益上存在着聯繫,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因而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出現的問題“和稀泥”,處理不嚴;有的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不嚴,對業務質量、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導致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的意見執行力度不夠,對審查、受理、迴避、鑑定文書出具等關口把關不嚴,必然會大大增加司法鑑定執業風險。

3、程序制度落實跟不上

重實體輕程序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程序制度不健全或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鑑定程序違法。一是兩名或多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鑑定制度落實不夠。有的鑑定意見雖有兩名鑑定人簽名,實則一人鑑定簽名,另一人只是形式上的簽名,違反程序,造成鑑定意見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風險的發生。二是鑑定審批流於形式。不少法醫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並不是業務上的專家,在受理、出具鑑定意見等環節審批中,缺乏專家介入,在業務方面把關不夠,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續,造成潛在的風險。三是程序意識不強,不注重按業務流程辦案,帶來一些隱患。由於程序上的違法導致鑑定意見不被採信或誤被採信,造成了鑑定執業風險發生。

4、人員素質要求跟不上

一是業務素質缺陷。有的鑑定人員不具備與其職業需求相適應的能力,難免有過失或無意誤判的情況出現;有的雖有一定業務理論基礎,但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平時又不注重加強業務學習,業務素質很難保證,鑑定意見難免出現差錯。

二是職業道德缺陷。有的對鑑定工作缺乏敬業精神,不謹慎、不嚴謹、不勤勉,不注重客觀檢查;個別甚至不顧能力、水平所限,承擔無力承擔的鑑定事項;有的對一些似乎是細小和微不足道的細節缺乏風險洞察意識;有的以放鬆鑑定標準滿足委託人要求,追求短期業務量的增加。以上問題加大了鑑定執業風險。

二、探究:存在深層次原因

針對存在的問題,經過慎密思考和認真分析,在主觀和客觀方面從深層次查找原因,筆者認爲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鑑定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這種有限性造成鑑定能力水平離工作要求還有差距。鑑定經驗是司法鑑定人擁有的一種重要技能,但鑑定經驗是有限的,面對重大、疑難、複雜司法鑑定不一定能適應,也不一定能完全把握,且鑑定經驗也有誤判的時候。

二是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嚴謹認真。鑑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要求鑑定人員必須有紮實的專業科學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鑑定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判斷能力,對鑑定工作高度負責,嚴謹認真,並能做到公正與效益、質量與速度的有機結合。但並不是所有鑑定人員都能達到上述要求,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鑑定工作的開展,影響到鑑定質量。

三是紀律觀念淡化,法制觀念不強。有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對有些規矩不是不曉得,就是不按規矩執行。

四是風險意識不強。對案件產生的執業風險大小和防範措施評估判斷不夠。有時只顧眼前,未考慮長遠。

五是團體力量發揮不夠。層層把關不嚴,包括我們的輔助工作也做得不夠。由於存在各自爲戰的情形,一個人所犯的錯誤難免被其他人重複,這不僅損害了個人聲譽,而且造成了所在鑑定機構乃至整個行業聲譽的損害。

六是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關係擺得不正。有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不是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求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是隻顧經濟效益。這樣做雖然得到了短期的經濟效益,但從長遠看,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都不理想。

三、未來:在措施上下功夫

在今後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中,如何規避司法鑑定執業風險,筆者認爲要堅持以司法鑑定質量爲生命線,不斷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

1、以優化執業環境爲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