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的外資企業如何合法建立?

一、廈門的外資企業如何合法建立?

廈門的外資企業如何合法建立?

(一)廈門外資企業的建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不得違反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

(二)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 對在我市各行政區、開發區舉辦的外商投資鼓勵類及允許類項目,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含3000萬美元)的,其項目和企業設立由所在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各區、開發區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重大變更事項也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四條 設立外資企業屬下列情形的,由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審覈批准或轉報上級審批機關批准:

1.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

3.原料進口或產品出口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及限量特定登記商品的;

4.生產建設條件需全市統一平衡的;

5.公司設址及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轄區內的;

6.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級經濟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八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1.以中方名義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獨資企業免提交);

2.投資申請表(投資者簽字,獨資企業專用);

3.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投資者簽字,獨資企業免提交合同);

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或其它開業證明的複印件、股東名冊、 董事會決議;以個人名義投資的需出具個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6.投資者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審計報告);

7.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投資者委派董事檔案、董事身份證及護照(中方董事免 提交)影印件;

8.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及其產權證明,或與市土房局或區土地 管理部門簽定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主要進口機械設備、辦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單(含品名、型號、數 量、單價、總值);

10.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規定: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資訊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表明,只有按規章制度依法設立廈門的外資企業,按規定向審查批准機關提交合法的相關手續,建立合理的企業內部機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外資企業才能長久成功的運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