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的規定是啥

爲了更好地規範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要求公司的法人需要對公司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是一般我們提到公司法人的話,可能大家會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公司的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人。其實這一點在我國公司法當中也是有法條來進行約束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的規定是啥?

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的規定是啥

一、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的規定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哪些人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的生存和發展,依賴於其權利能力的實現,而這種法律所賦予法人組織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是透過法定代表人的行爲轉化爲一種現實權利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正因爲如此,在公司設立時必須明確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提供法人的相應資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登記主管機關覈准登記註冊,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爲,並以法人的名義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簽字人。那麼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其一,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是一個組織體,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的民事義務,需要透過自然人的行爲來實現。作爲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爲,將直接對其所代表的法人產生法律後果。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須首先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

其二,必須是在公司擔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經理職務,擔任其他職務不能成爲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4月7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覈准登記;

(1)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我國公司法當中,不一定說公司的法人就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在某些情況下,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也可以進行擔任。其實我國對於公司法人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公司法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並且公司法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流程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