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做生意虧本如何分配財產
有約定,雙方按照當初的約定分攤。
無約定按照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四十三條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二、退夥的情況有哪些
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合夥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是需要由合夥人共同的協商具體的事項處理的,比如說關於合夥企業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的話,通常情況之下應當是按照約定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按照各個合夥人投資比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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