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退夥財產的分配如何處理?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關於合夥企業退夥財產的分配如何處理?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佈。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合夥人之所以會合夥進行一項生意的經營,是因爲大家都有進行相應金額的出資,那麼在拆夥或者有合夥人退出的時候,就難免會涉及到財產分配的問題。財產的分配一般是在結算了公司目前經狀況下的財產進行的,如果有欠公司的債務沒有還清的,需要將債務償還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