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包括哪些

在實踐中形成出資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註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着首次出資額就不足20%,或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爲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範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
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一種侵犯,與出資瑕疵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資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況。

出資瑕疵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