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由誰進行管轄?

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由誰進行管轄?
律師解析: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是可以進行聯營的,如果聯營方都是屬於法人企業的,就會形成法人聯營體,聯營要簽訂合同的。而人型聯營合同產生糾紛的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關於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不同的聯營形式而有所區別:
1、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夥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夥型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聯營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營體已經辦理了註銷手續,合夥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而未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