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一、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是什麼?

因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簽字:

二、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

1、企業經營期滿,投資各方無意繼續經營;

公司經營期滿,非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對經營期限並沒有規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情況的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應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2、未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企業今後又沒有發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的特定經營目標或解散條件,如目標無法實現或解散條件出現,則公司自動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

3、發生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力的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力繼續經營;在此情況下,可以透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外資企業的解散需要有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並經批准機關的批准。

4、投資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業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此種情況如公司股東對解散公司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透過司法機關、批准機關強制進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被依法撤銷、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