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解散清算程序

國有企業解散清算程序
一、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對於不予受理的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後,應發佈公告,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後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爲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二、破產宣告
(一)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業自願提出破產申請時,不必經過和解整頓時期,即可直接進入破產宣告階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作出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管理不善;
2.嚴重虧損,且是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於法院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