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

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破產清算後企業還能存續嗎

已經破產清算完成之後一般不能存續,因爲已經註銷。

企業在透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爲存續企業。

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公司破產了的,不能經營。公司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組,而清算期間,公司雖然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法律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最後,只能在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公司的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