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是什麼

破產程序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如下:
一、破產申請權及破產知情權;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
三、債權人的質詢權、表決權、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覈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透過重整計劃;
(七)透過和解協議;
(八)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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