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債權人會議透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