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批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批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應將該方案提請法院審查,法院審查認爲其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以裁定認可。有關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會議經討論未能透過破產財產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該方案後,債權人會議仍不能透過的,管理人應將該方案提請法院審查。法院審查認爲該方案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責令管理人予以糾正。法院神擦汗認爲其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以裁定認可。有關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生效。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透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透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佈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由管理人執行。實施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亦是管理人應承擔的職責。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破產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並將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可以採取一次或多次分配的方式。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主要取決於破產財產的變現狀況。當破產財產構成相對複雜、變現難度不一,或者價值波動較大、不容易集中變價,則應當在相當的財產變價後,多次相對集中地進行分配。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企業破產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的事項。

對於破產財產分配條件的要求首先需要債權人會議表決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此時法院纔會接受申請,進行二次判決。除此之外,對於債權人實際的經濟情況,法院會進行調查與取證,財產上限滿足條件的,即可批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