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產生程序的法律規定

職工董事產生程序的法律規定是:
1、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要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同公司工會組織職工提名候選人,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並由企業統一報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備案。一般而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從本公司工會負責人或其他職工代表中產生。工會主席應作爲職工董事的候選人,工會副主席應爲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並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委組織審覈。
2、選舉方法:候選人確定後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差額選舉產生職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公司總部全體職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職工董事產生程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