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職工董事的規定

1、職工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應當經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涉及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係、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要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要如實反映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組成、任期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關於職工董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