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在我國《公司法》修改後,對公司的董事會沒有了硬性規定,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對各種重大事件要進行決策。董事長的職責有以下四點:
1、主持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目標;
2、監督和組織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以及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
3、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召集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根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者決策層會議,做出決策。
此外,如果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在履行職務時承擔因決策失誤的後果責任,如發生單位犯罪時是第一責任人(如單位偷漏稅、商業行賄等),還有要承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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