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是指一切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爲?

有競爭才能增強市場經濟的活力,故而我國相關國家部門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鼓勵競爭,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不少朋友由於不瞭解法律知識,故而認爲不正當競爭是指一切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爲,故而將此類行爲都歸類於不正當競爭,事實是否如此?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不正當競爭是指一切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爲?

一、什麼是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爲內在驅動力,透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和引導社會經濟執行的經濟體制模式。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1] 在市場中,鼓勵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的正當競爭。但是在市場競爭中,爲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反和侵害,不正當競爭行爲,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依據我國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爲都依法規制,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爲產生,對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處罰。當然隨着經濟的發展,如隨着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成爲當前不正當競爭中的一大難題。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環境,需要進行修改。

二、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爲違反了反不正違反食品安全法 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爲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爲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但是隻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爲不正當競爭行爲。

2、侵權性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侵權性,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爲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的經營者蒙受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應當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實際的經營者也包括潛在的經營者。另外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爲還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比如虛假廣告與欺騙性有獎銷售等。

3、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爲不僅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與一般侵權行爲相比,還危害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說壟斷還應當有合法壟斷的話,那麼不正當競爭行爲必然是非法行爲。

4、多樣性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表現形式日益多樣化。在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讓消費者先購買商品再參加抽獎,現今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告訴消費者“無需進店購物就可以抽取大獎”。在商業詆譭案件中,一些經營者不再直接詆譭競爭對手的商品信譽和商業聲譽,而是透過產品對比等方式間接毀損對方商譽。在虛假宣傳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藉助的媒介也從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擴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

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層出不窮。互聯網領域頻頻發生的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抄襲、軟件攔截等行爲,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絡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也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些行爲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根本找不到相應的條款作爲規制依據,但卻實實在在違反了市場競爭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限制競爭方面,也出現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對競爭優勢損害交易對方利益的新現象,如4S店強制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範圍不斷擴大。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仿冒行爲已經超出傳統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範疇,擴大爲仿冒他人知名的商業外觀、域名等商業標識。2012年,廣西工商機關就查處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虛假宣傳行爲也從單純的對商品成分、性能等進行誇大宣傳,擴展到對企業自身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如誇大員工數量、代理商級別等。商業賄賂行爲則由傳統的產品製造業向醫藥、金融、旅遊等現代服務業延伸。[3]

5、隱蔽性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隱蔽性越來越強。一方面,工商機關不斷加強執法力度;另一方面,違法分子也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律。在這場“貓捉老鼠”的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爲日益隱蔽,有時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從過去簡單的抄襲模仿,變爲利用商標和企業名稱之間的不同來製造市場混淆。廣州工商機關就查處了違法註冊與“雅詩蘭黛”商標相近的“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案件。[3]

6、破壞性

主要體現爲: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爲,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爲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一切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爲,但也不僅限於此,對於一切滿足不正當競爭的夠長要件的商業行爲也是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爲了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辦法。